配變電所《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2008
一、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非燃或難燃介質的電力變壓器室、電壓為10(6)kv的配電裝置室和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低壓配電裝置室和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二、配變電所的門應為防火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變電所位于高層主體建筑(或裙房)內時,通向其它相鄰房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通向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2.配變電所位于多層建筑物的二層或更高層時,通向其它相鄰房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通向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配變電所位于多層建筑物的一層時,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4.配變電所位于地下層或下面有地下層時,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5.配變電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車庫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6.配變電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門應為丙級防火門。
三、.配變電所的通風窗,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四、配電裝置室及變壓器室門的寬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寬度加0.3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5m。
五、當配變電所設置在建筑物內時,應向結構專業提出荷載要求并應設有運輸通道。當其通道為吊裝孔或吊裝平臺時,其吊裝孔和平臺的尺寸應滿足吊裝最大設備的需要,吊鉤與吊裝孔的垂直距離應滿足吊裝最高設備的需要。
六、當配變電所與上、下或貼鄰的居住、辦公房間僅有一層樓板或墻體相隔時,配變電所內應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七、電壓為10(6)kv的配電室和電容器室,宜裝設不能開啟的自然采光窗,窗臺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臨街的一面不宜開設窗戶。
八、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的門應向外開,并應裝鎖。相鄰配電室之間設門時,門應向低電壓配電室開啟。
九、配變電所各房間經常開啟的門、窗,不宜直通含有酸、堿、蒸汽、粉塵和噪聲嚴重的場所。
十、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等應設置防止雨、雪和小動物進入屋內的設施。
十一、長度大于7m的配電裝置室應設兩個出口,并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 當配變電所采用雙層布置時,位于樓上的配電裝置室應至少設一個通向室外的出口。
十二、配變電所的電纜溝和電纜室,應采取防水、排水措施。當配變電所設置在地下層時,其進出地下層的電纜口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十三、電氣專業箱體不宜在建筑物的外墻內側嵌入式安裝,當受配置條件限制需嵌入安裝時,箱體預留孔外墻側應加保溫或隔熱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