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從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安裝、維修和試驗的單位辦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變更、延續、補辦等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許可依據
(一)《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6號,自1996年9月1日起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電力監管條例》(2005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12月18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8號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五)《關于印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電監資質〔2012〕24號文,2012年5月15日印發);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6號(2015年5月30日印發);
(七)《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能綜資質〔2015〕321號文,2015年6月12日印發);
(八)《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的通知》(國能資質〔2015〕253號文,2015年7月9日印發);
(九)《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修訂印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格式文本的通知》(國能綜資質〔2015〕398號文,2015年7月14日印發);
(十)《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6〕352號文,2016年12月8日印發)。
三、受理機構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四、決定機構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五、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登錄企業注冊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門戶網站查詢相關規定,確定申請事項并準備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根據填報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經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并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單》;
(四)行政許可申請正式受理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五)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于準予許可的,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頒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書》。
八、辦理方式
全程網上辦理或者網上受理之后大廳現場辦理。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事項辦理不收費。
十、結果送達
郵寄或者自取,具體送達方式由申請人自由選擇確定。
十一、行政許可結果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十二、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
十三、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以向國家能源局投訴;對于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四、辦公時間、地址及咨詢受理聯系方式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辦公地址、咨詢受理聯系方式查詢網址:http://zizhi.nea.gov.cn/html/ywbl/sldw/。
第二章申請
一、申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任職資格,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四)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職專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二、提供材料目錄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七)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合并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一)至(七)項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八)合并的證明材料;
(九)合并前各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一)至(七)項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十)分立的證明材料;
(十一)業績證明材料;
(十二)分立前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活動的業績。
三、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變更
一、適用范圍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及登記事項變更。
(一)許可事項變更。被許可人需變更許可證類別及等級的,應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二)登記事項變更。被許可人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被許可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變更后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變。
二、提供材料目錄
(一)許可事項變更:
1.許可事項變更申請表;
2.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3.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4.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5.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6.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7.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8.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原件。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二)登記事項變更:
1.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
2.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原件;
3.變更后的法人證明材料;
4.涉及修改單位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單位章程。
變更后的住所與原住所屬于不同派出機構管轄的,應當向變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機構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三、辦結時限
許可事項變更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名稱)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登記事項變更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延續
一、適用范圍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提出申請。
二、辦結時限
派出機構應當在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續并補辦相應手續。
第五章補辦
一、適用范圍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發生損毀的,應當及時向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申請補辦;發生遺失的,應當在規定的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刊登遺失聲明10日后方可向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申請補辦。
二、提供材料目錄
(一)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補辦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法人證明材料;
(四)損毀許可證原件或者許可證遺失聲明。
三、辦結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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