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容器的試驗項目,應包括下列內容:
1.測量絕緣電阻;
2.測量耦合電容器、斷路器電容器的介質損耗角正切值tanδ及電容值;
3.耦合電容器的局部放電試驗;
4.并聯電容器交流耐壓試驗;
5.沖擊合閘試驗。
二、測量耦合電容器、斷路器電容器的絕緣電阻應在二極間進行,并聯電容器應在電極對外殼之間進行,并采用1000V絕緣電阻測試儀測量小套管對地絕緣電阻
三、測量耦合電容器、斷路器電容器的介質損耗角正切值tanδ及電容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測得的介質損耗角正切值tanδ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2.耦合電容器電容值的偏差應在額定電容值的-5%~+10%范圍內,電容器疊柱中任何兩單元的實測電容之比值與這兩單元的額定電壓之比值的倒數之差不應大于5%;斷路器電容器電容值的偏差應在額定電容值的±5%范圍內。對電容器組,還應測量各相、各臂及總的電容值。
四、耦合電容器的局部放電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500kV的耦合電容器,當對其絕緣性能或密封有懷疑而又有試驗設備時,可進行局部放電試驗。多節組合的耦合電容器可分節試驗;
2.局部放電試驗的預加電壓值為0.8Um×1.3Um,停留時間大于10s;降至測量電壓值為1.1Um/√3,維持1min后,測量局部放電量,放電量不宜大于10pC。
五、并聯電容器的交流耐壓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并聯電容器電極對外殼交流耐壓試驗電壓值應符合表1-1的規定;
2.當產品出廠試驗電壓值不符合表1-1的規定時,交接試驗電壓應按產品出廠試驗電壓值的75%進行。
表1-1 并聯電容器交流耐壓試驗電壓標準
|
||||||||
額定電壓(kV) |
<1
|
1
|
3
|
6
|
10
|
15
|
20
|
35
|
出廠試驗電壓(kV) |
3
|
6
|
8/25
|
23/30
|
30/42
|
40/55
|
50/65
|
80/95
|
交接試驗電壓(kV) |
2.25
|
4.5
|
18.76
|
22.5
|
31.5
|
41.25
|
48.75
|
71.25
|
注:斜線下的數據為外絕緣的干耐受電壓。
六、在電網額定電壓下,對電力電容器組的沖擊合閘試驗,應進行3次,熔斷器不應熔斷;電容器組中各相電容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比,不應超過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