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手持式電動工具
第9條 手持式電動工具包括電鉆、電砂輪、電鋸、切割機等。
第10條 操作者要詳細了解工具的性能,掌握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11條 工具在發出或收回時,保管人員必須進行一次日常檢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須進行日常檢查;日常檢查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
第一款 外殼、手柄無裂縫和破損。
第二款 保護線連接正確,牢固可靠;
第三款 電源線完好無損;
第四款 電源開關動作正常、靈活、無缺損、破裂;
第五款 機械保護裝置完好;
六款 工具轉動部分轉動靈活、輕快、無阻塞現象;
第七款 電氣保護裝置完好;
第八款 工具如有絕緣損壞,電源線護套破裂、保護線脫落、插頭插座裂開或有損于安全的機械損傷等故障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在未修復前,不得繼續使用。
第12條 工具必須由專職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第13條 工具的定期檢查除日常檢查的項目外,還必須測量工具的絕緣電阻。絕緣電阻不應小于下表規定數值:
測量單位 |
絕緣電阻(MΩ) |
||
I類工具 |
II類工具 |
III類工具 |
|
帶電零件與外殼之間 |
2 |
7 |
1 |
第四節 高空作業安全用具
第14條 安全帽
第一款 戴安全帽前應將帽后調整帶按自己頭型調整到適合的位置,然后將帽內彈性帶系牢。緩沖襯墊的松緊由帶子調節,人的頭頂和帽體內頂部的空間垂直距離一般在 25~50mm之間,至少不要小于32mm為好。這樣才能保證當遭受到沖擊時,帽體有足夠的空間可供緩沖,平時也有利于頭和帽體間的通風
第二款 安全帽的試驗:3kg重的鋼球,從5m高處垂直自由墜落沖擊下不被破壞,試驗時應用木頭做一個半圓人頭模型,將試驗的安全帽內緩沖彈 性帶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種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試驗都可用此方法。檢驗周期為每年一次。
第15條 安全帶檢查標準
第一款 組件完整、無短缺、無傷殘;
第二款 繩索、編織帶無脆裂、斷股、扭結或變質;
第三款 皮革配件完好、無傷殘不變質;
第四款 金屬配件無裂紋、無焊接缺陷、無嚴重銹蝕;
第五款 掛鉤的鉤舌咬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第六款 活梁卡子的活梁靈活,表面滾花良好,與邊框間距符合要求;
第七款 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完整;
第八款 定期檢驗合格,有記錄,未超期使用;
第九款 屬合格產品,功能正常;
第十一款 安全帶外表檢查每月一次;
第十二款 安全帶每半年做一次5min靜拉力試驗(大皮帶2205N,小皮帶1470N)。
第16條 腳扣檢查標準
第一款 金屬母材及焊縫無裂紋以及可目測的變形;
第二款 橡膠防滑條完好,無裂損;
第三款 皮帶完好,無霉變、裂紋及嚴重變形;
第四款 定期檢驗,有記錄;
第五款 屬合格產品,功能正常;
第六款 腳扣每月進行一次外表檢查;
第七款 腳扣每半年進行一次5min荷重試驗(980N)。
第17條 安全網檢查標準
第一款 邊繩、網繩、筋繩無霉變、斷裂及嚴重磨損,連接部分牢固;
第二款 網體無嚴重變形;
第三款 試驗繩按規定進行試驗合格,不超期。
第18條 移動梯臺檢查標準
第二款 定期檢驗合格,有記錄,不超期;
第三款 木、竹制構件無折裂、腐蝕;
第四款 金屬構件無裂紋、無嚴重腐蝕或變形,連接部件完好;
第五款 梯腳有防滑裝置;
第七款 標明允許負荷;平臺周圍有護欄;高度不低于1.05米;升降機構(含鋼絲繩)完好,無嚴重銹蝕;
第八款 有電動操作的,電氣部分絕緣合格,保護接地符合要求;有液壓操作的,液壓操作機構要完好無損;
第九款 有定期對電氣和機械部分(包括鋼絲繩)進行檢驗的記錄,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十款 試驗方法及標準
將梯子置于工作狀態,與地面的夾角為75°±5°,在梯子的經常站立部位,對梯子的踏板施加1765N的載荷,踏板受力區應有10cm寬,不允許沖擊性加載,試驗在此載荷下持續5min,卸荷后,梯子的各部件應不發生永久變形和損傷。
第五節 起重安全工器具
第19條 手拉葫蘆
第一款 手拉葫蘆應建立維修保養記錄,保持各部件狀態正常。
第二款 使用前應認真檢查各零部件的安全可靠性,轉動部位應靈活;制動器應可靠;鏈條無斷節和裂紋、開焊;懸掛手拉葫蘆的支撐點如吊掛用的繩索及支架、橫梁、吊環等應結實牢固,其承載能力應與該葫蘆的起重能力相適應。
第三款 起吊前應核實重物重量,選擇適當噸位的葫蘆,禁止超載使用;作業前均應試吊,檢查制動器的可靠性。
第四款 操作前應先緩慢起升,待起重鏈條漲緊后,再全面檢查設備及重物的受力情況,要特別注意起重鏈條是否有扭結現象,發現扭結必須調整好,經檢查無異常方可繼續作業。
第五款 拉鏈條時應均勻加力,不許猛拉,如果拉不動鏈條應立即停止,查明原因,排除故障。10噸以上(含10噸)葫蘆手拉鏈允許兩人一起拉,其余小噸位只允許一人拉。嚴禁用2臺或2臺以上手拉葫蘆同時起吊重物。
第七款 起吊重物過程中如需暫時將重物懸停,應將手拉鏈拴在起重鏈上;若需長時間停留,應在重物下方墊上木墩,不得使用手拉葫蘆長時間固定吊物,防止自鎖機構失靈而發生意外事故。
第八款 嚴禁人員在起吊的重物下工作或活動。作業時操作者不得站在重物上面操作,也不得將重物起吊后停留在空中而離開現場。
第九款 傾斜或水平使用時,要降低負荷50%使用,并注意調整拉鏈方向,使之順應鏈輪方向,防止手拉鏈脫槽或卡鏈;水平使用時,還應在拉鏈入口處加墊承托鏈條。
第十一款 使用完后應將葫蘆清理干凈,轉動部位和起重鏈條潤滑好,存放在干燥處。
第十二款 應對明火作業周圍的手拉葫蘆鏈條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因割焊而損傷鏈條。
第20條 纖維繩吊索和吊帶
第一款 纖維繩吊索和吊帶彈性較大,因而應待吊索完全卸載后方可松索。
第二款 使用時要避免接觸高溫表面,防止電焊火花、氣割火焰燒傷吊索。
第三款 使用時安全系數應不低于6倍,并應考慮吊掛方式系數。
第四款 在吊運帶棱角物件時,必須加襯墊保護好吊索。
第五款 應避免與化學藥品接觸,要經常用水沖洗。
第21條 千斤頂
第一款 千斤頂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性能檢查,各部件應靈活,無塑性變形及異常情況。
第二款 多臺千斤頂聯合支承同一重物時,要統一指揮,同步上升或下降,并且每臺千斤頂的起重量應不小于計算載荷的1.2倍。
第三款 千斤頂使用時應放在平整堅固的地方,底部應鋪墊堅實的墊板以增加支承面積,頂部和物體接觸處也應墊上木板,既可防止重物被擠壞,又可防止受壓時千斤頂滑脫。
第四款 高處或橫向使用千斤頂時,為防止滑脫墜落傷人,應用麻繩或鐵絲等拴住提手,綁扎在牢靠處。
第五款 使用時不得加長手柄長度和超負荷使用,不得超過額定頂升高度。
第六款 載荷應與千斤頂軸線垂直,千斤頂的施力點應選擇在被頂起物件有足夠強度的部位。
第七款 起動千斤頂應平穩,有節奏地勻速上升、緩慢下降。
第八款 起升重物時應在千斤頂兩旁另搭設墊墩以防意外。墊墩和重物底面的凈距應始終保持在50毫米以內,即應隨頂隨墊。
第九款 千斤頂不得長時間受力,頂升到位后應使用墊墩支撐。
第22條 滑輪及滑車
第一款 使用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滑輪直徑不得小于所用鋼絲繩直徑的8倍
第二款 滑車固定要牢固,吊鉤、吊環等不得有變形、裂紋,滑輪、軸、軸套和夾板應完好,滑輪轉動靈活。
第三款 滑車的防脫槽裝置應可靠,使用時在滑車的根部增加防脫落鋼絲繩保護圈。
第四款 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或高處作業中,不宜使用吊鉤式滑車,應采用吊環式滑車,以防脫鉤。
第五款 在拉緊狀態時,滑車組的上、下滑輪之間的最小距離應保持在 700~1200mm左右,不得過小。
第六款 在穿多輪滑車時,要注意鋼絲繩不準扭勁,以防旋轉。
第七款 固定滑車的上扣子盡量使用雙扣,以防滑車旋轉。若使用單扣,可用長鐵管等穿過滑車,防止旋轉。
第八款 滑車在起吊前要緩慢加力,待吊索收緊后,檢查有無卡繩、亂繩、脫槽現象,固定滑車和滑輪的地方有無松動現象,檢查各項無問題方可作業。
第23條 吊鉤
第一款 吊鉤在使用前,應檢查吊鉤上標注的額定起重量不得小于實際起重量。
第二款 吊鉤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吊鉤的表面情況,保持光滑、無裂紋、無刻痕、無銹蝕、轉動靈活。
第三款 使用時要將吊索掛至吊鉤底部。
第四款 不得使用鑄造吊鉤。
第五款 應特別注意檢查吊鉤危險斷面的磨損、裂紋等損傷情況。
第24條 鋼絲繩吊索
第一款 自插鋼絲繩吊索無論是順插還是花插,每一端索扣的插編部分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鋼絲繩公稱直徑的10倍。
第二款 鋼絲繩在使用前應根據物件重量及吊運方式合理選用吊索規格,嚴禁超過允許拉力,同時應避免沖擊力,不得使用單根吊索進行吊運。
第三款 在吊運棱角快口的物件時要加包墊,不準鋼絲繩吊索直接接觸這些物體,防止割損。
第四款 吊運時鋼絲繩吊索肢間夾角不宜過大,一般不準超過90°,特殊情況最大不準超過120°。
第五款 鋼絲繩吊索禁止與帶電的金屬接觸或被電焊、電弧等擊傷,無法避免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第六款 使用前應仔細檢查鋼絲繩吊索的磨損、銹蝕及斷絲等損傷情況,達到報廢條件的吊索禁止使用。
第七款 鋼絲繩吊索報廢的主要條件如下(詳見《起重機鋼絲繩檢驗報廢標準GB05972-2006》):
鋼絲繩在一個捻節距內斷絲數達到總絲數的10%。鋼絲繩單絲表面磨損或腐蝕量達到原單絲直徑的40%。鋼絲繩直徑減小量超過原公稱直徑的10%。斷股。鋼絲繩受熱或電損傷出現明顯的顏色變化。籠狀畸變,繩股嚴重擠出、嚴重彎折、扭結等。